领证半月就分居 离婚后彩礼返还20余万
时间:2024-11-11 07:03:22 出处:焦点阅读(143)
春节前后是领证离婚礼返定亲结婚的高峰期,今年春节前夕,半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分居AG超玩会入口“彩礼新规”正式施行。近日,后彩还余多地适用新规对彩礼官司作出判决或调解。领证离婚礼返
2月1日,半月最高法发布的分居《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正式施行。新规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、后彩还余结婚后“闪离”等情形彩礼纠纷如何处理等情形加以明确。领证离婚礼返
例如,半月彩礼认定时,分居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?新规明确,后彩还余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领证离婚礼返否属于彩礼时,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半月目的,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、分居给付的时间和方式、财物价值、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。
《规定》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,包括: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AG超玩会入口价值不大的礼物、礼金,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。此类财物或支出,金额较小,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,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,可以不予返还。
“闪婚”“闪离”的情况下,彩礼怎么返还?《规定》明确,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,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但是,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彩礼数额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此外,有共同生活的“夫妻之实”,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如何处理?“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,有违公平原则,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。”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,规定明确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,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案例
领证半月就分居 彩礼、红包、“三金”等均返还
近日,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最高法彩礼新规,调解一起离婚涉彩礼纠纷案件。据介绍,2022年,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,2023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
恋爱期间,李某多次向张某转账、发红包,以增进双方感情。结婚前,李某向张某给付现金彩礼15万元,并为张某购买“三金”。婚后双方争吵不断,2024年2月,张某以“三观不合、性格不合”为由,向法院起诉离婚,李某同意离婚,但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共计20余万元。
法官了解到,李某、张某婚后生活不足半月便开始分居,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,最终张某当庭返还李某彩礼款及茶钱165000元、红包及“三金”价值38800元,共计返还203800元。
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后 男子转账15万元被认定为彩礼
近期,北京市高院微信公众号“京法网事”发北京一中院适用最高法彩礼新规作出判决的一起案例。
贾某与李某于2021年初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。恋爱期间,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、首饰(购买于5月20日),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。之后双方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,双方谈论了结婚的事宜并沟通了彩礼的数额。贾某同意给50万元彩礼,之后,贾某向李某转账15万元。半年后,双方因性格以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。
法院认为,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4万元系恋爱关系中贾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,不属于彩礼;贾某为李某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,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,亦不属于彩礼;贾某向李某转账的15万元,时间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之后,性质也曾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,认定15万元为贾某为达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。法院判决李某向贾某返还彩礼15万元,驳回了贾某其他诉讼请求。
上车钱、离娘钱属于彩礼 返还彩礼还需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情况
陕西富平县法院近日也发布了首次适用“彩礼新规”的案例。
案例中,李雷与韩梅系自由恋爱结合,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极大,结婚不到一年时间双方决定离婚。
庭审中,李雷向法庭提交了长达20页的花费记录,要求韩梅全部返还,包括恋爱期间情人节、七夕、生日发的520元、521元等红包共计9800元;恋爱期间吃饭、看电影、买包包、外出旅游各项花费19814元;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彩礼钱88888元,衣服钱20000元,金项链、金镯子、金耳环、金手链四金共计36000元;结婚时办酒席花费64000元、上车钱10000元、离娘钱10000元,总计258502元。
韩梅称,女方认可的彩礼只有订婚时收的88888元。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虽仅有一年时间,但婚前已经同居,女方还为男方打了胎,韩梅拒绝返还彩礼。
法院认为,关于彩礼范围的认定: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,一方在节日、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、礼金,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。根据本地习俗及一般认知,男方为结婚办酒席花费的64000元也不属于彩礼。
本案争议较大的是结婚时的离娘钱、上车钱能否认定为彩礼,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,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,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,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、给付的时间和方式、财物价值、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,本案中综合给付的时间和方式、财物的价值、给付人及接收人以上因素,可以认定离娘钱、上车钱属于彩礼。
综上,本案的彩礼包括: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父母的彩礼钱88888元、衣服钱20000元、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共计36000元、上车钱10000元、离娘钱10000元,总计164888元。
本案中,女方在结婚时陪嫁了8床被子、8件被单、1台电视机、1台洗衣机,审理中双方均同意嫁妆折价10000元。法院认为在返还彩礼时应当考虑女方的嫁妆情况,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。
返还彩礼是否需要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情况?法官认为,如果完全不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、女方孕育情况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,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,也与法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背道而驰。案件开庭审理后,女方最终一次性向男方返还彩礼46000元。
整合:陈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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